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345號
- 原告
- 黃慧敏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貴律師
- 被告
- 劉煥平
- 被告
- 廣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晏
- 訴訟代理人
- 顏豪威
- 複代理人
- 黃弘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劉煥平業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起受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已欠缺訴訟能力,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所列被告劉煥平訴訟能力之欠缺,逾期駁回該部分訴訟。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基簡字第3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劉煥平業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起受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已欠缺訴訟能力,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所列被告劉煥平訴訟能力之欠缺,逾期駁回該部分訴訟。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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