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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3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黃慧敏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被告
劉煥平
被告
廣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晏
訴訟代理人
顏豪威
複代理人
黃弘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劉煥平業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起受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已欠缺訴訟能力,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所列被告劉煥平訴訟能力之欠缺,逾期駁回該部分訴訟。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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