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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5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賴怡廸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告
君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秉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巫星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被告以其對原告另有債權而行使抵銷權,且該抵銷債權現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以本件訴訟原告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可對被告請求賠償之數額,尚須考量另案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事件認定之抵銷債權債權是否存在及其數額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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