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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5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賴怡廸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告
君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秉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巫星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本院判決及電話查詢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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