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鼎上村有限公司、邱冠霖、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靜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鼎上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霖 被 告 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靜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之「基隆旭丘景觀移植工程」及「基隆要塞司令部廁所貼磚工程」工程完工後開立統一發票及請款單向被告請款,未獲回應,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175萬3,83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有工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 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