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周瑞鴻、和亞國際有限公司、巫景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周瑞鴻 被 告 和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委託被告就新北市○○區○○路00號房屋進行室內裝 潢工程,其間因被告未依合約約定時程施工,且於原告多次催告施工後,一再拖延,兩造乃於民國108年8月8日簽署「 裝潢合約解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合意解除兩造原合意簽署之裝潢合約。而依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應於108年10月10日返還原告未施工部分之工程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嗣被告並未依約還款,為此,爰依系爭契約約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700,000元及約定遲延利息等語。經查 ,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9樓之1及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1樓之3,此有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系爭契約在卷可稽,且兩造於系爭契約中並未約定契約履行地,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