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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3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周裕暐

聲請人
黃祖光
相對人
港都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鴻仙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港都物流有限公司給付薪資等事件,就起訴請求之職業災害補償、墊付油資、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查本案訴訟有一部分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依上說明,倘該部分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即應依抗告人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主張受有職業災害,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原領工資補償新臺幣(下同)110,000元、墊付油資197,503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形式上係屬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所訴事實及檢附證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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