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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王慧惠

上訴人
即原告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HELMS GEOMARINE PTE LTD 、Lim Beng Kuan因本院民國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9月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則係新臺幣(下同)26,120,500元(參看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71號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62,916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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