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振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HELMS GEOMARINE PTE LTD 、Lim Beng Kuan因本院民國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12年9月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則係 新臺幣(下同)26,120,500元(參看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71號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62,916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