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HELMS GEOMARINE PTE LTD 、Lim Beng Kuan因本院民國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9月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則係新臺幣(下同)26,120,500元(參看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71號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62,916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