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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基隆市私立學緣屋文理短期補習班即張涵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明峯律師
被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
參加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參加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參加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參加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 洋介YOSUKE MATSUNOBU
參加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法定代理人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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