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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請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謀榮

聲請人
姚景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字行銷有限公司、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傅建忠等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姚景文具狀聲請更生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暨檢附本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惟本院認本件尚有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16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普通掛號附回執不逾20公克之計費標準),且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1+11)×10份×43元]-1,000元=4,160
    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將退還聲請人。
二、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但就財產目錄部分
    僅記載「同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等語;惟財產目錄就
    此部分仍應就有無存款帳戶、有價證券、奢侈或貴重物品、
    無體權利、其他土地、房屋、股票等資料具體說明,如有存
    款帳戶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銀行、郵局、證
    券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如有股
    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有價證券則請提出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
    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
    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如尚有其他機車
    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已有登記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ATQ-6076號車輛可毋庸再提供)﹔如有信用
    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
    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等項之變動狀況。
三、聲請人陳報扶養之親屬2人(即父母),又陳報有兄長尚存
    (戶籍謄本記載聲請人為「次子」),則請提出親屬系統表
    敘明聲請人父母之扶養義務人有何人(如有姊妹,務必載明
    於親屬系統表)?在多人共同負擔扶養義務之情形下,聲請
    人父母之支出費用如何分攤?亦請提出相關資料供參。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受扶養人中,父親雖已年滿65歲,
    達勞動基準法所定之退休年齡,但未必即無維持生活之資力
    ,而需他人扶養;又查聲請人之母親尚未年滿65歲,非無工
    作之可能。故請一併具體說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
    須聲請人扶養之客觀情事?如果可能,請一併提出受扶養人
    最近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之財產歸
    戶查詢資料清單。
五、請陳報聲請人或其陳報之受扶養人(即父母)有無投保強制
    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
    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關
    於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請陳報聲請人或其陳報之受扶養人(即父母)是否有領取失
    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年金?若有,其期間、金額
    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七、聲請人名下已有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號6樓
    ),請釋明有無其他人共同居住?若有,請陳報各該居住者
    之姓名及與聲請人之關係,並陳明有無向聲請人支付租金、
    水電等費用,或與聲請人分攤支出。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平均每月收入約35,348元,但所陳報支出則為每月96
    ,098元,短絀之金額達60,750元,支出逾每月收入已達倍數
    。請聲請人向本院陳明其如何補足每月支出與收入間差額。
九、陳報聲請人現在所有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案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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