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家榕、馥華電子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李家榕 被 告 馥華電子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婉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