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號
- 原告
- 寀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裕雄
- 訴訟代理人
- 劉允正律師
葉偉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寀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寀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