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號
- 原告
- 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郁恬
- 原告
- 僑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郁恬
- 被告
- 微笑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1,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原告僑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49,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