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顏思齊
-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維德、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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