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昱銓環境有限公司、陳保全、海辰科技有限公司、黃惟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昱銓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全 訴訟代理人 梁瑞琳 被 告 海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惟剛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3,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