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李謀榮
- 法定代理人洪世鴻
- 原告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訴訟代理人 周美吟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謙工程有限公司、伍阿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為聲明之第一項,為新臺幣(下同)2,079,64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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