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弘逸工程有限公司、丁品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弘逸工程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街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丁品耀 住○○市○○區○○街00號0樓 上列原告對被告定益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萬2,06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