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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弘逸工程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街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丁品耀 住○○市○○區○○街00號0樓

上列原告對被告定益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萬2,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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