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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託處理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 原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委託處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8萬6,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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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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