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處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陳兩傳
- 原告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委託處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8萬6,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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