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郭至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郭至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祺企業社即卓世鈞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