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委託協議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弘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蔡宏杰、林峻輝(原名:林家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弘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杰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陳可家律師 被 告 林峻輝(原名林家毅)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委託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62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156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2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