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兩傳、基隆市政府、謝國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386,63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413,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