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號
-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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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官欣怡 住同上
- 原告因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孟寬發支付命令
- ,惟被告林孟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15萬1,170元,應
- 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