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欣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官欣怡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孟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孟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15萬1,170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