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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翠芬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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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官欣怡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孟寬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孟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15萬1,170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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