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鄭瑞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鄭瑞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昱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