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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8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鄭瑞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昱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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