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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李謀榮

原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楊政憲
被告
李仁智

李隆煥

胡倍德

林秀娥

黃明松

吳惠群

舒復麗

孫毓浩

陳燦鴻

葉銘傳

黃秀梅

張麗娟

沈心蘭

劉筠棋

林淑慧

高玉枝

呂佳玲

林麗華

金秀貞

蕭新暉

許世昌

林雪珍

陳雅娟

朱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上揭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管理費個別明細如附表,其請求總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80,000元及各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其請求之總金額380,000元(所請求之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姓名 金額(新臺幣) 1 李仁智 16,000元 2 李隆煥 16,000元 3 胡倍德 16,000元 4 林秀娥 16,000元 5 黃明松 16,000元 6 吳惠群 16,000元 7 舒復麗 16,000元 8 孫毓浩 16,000元 9 陳燦鴻 16,000元 10 葉銘傳 16,000元 11 黃秀梅 16,000元 12 張麗娟 16,000元 13 沈心蘭 16,000元 14 劉筠棋 16,000元 15 林淑慧 16,000元 16 高玉枝 16,000元 17 呂佳玲 16,000元 18 林麗華 16,000元 19 金秀貞 16,000元 20 蕭新暉 16,000元 21 許世昌 16,000元 22 林雪珍 16,000元 23 陳雅娟 12,000元 24 朱怡潔 16,000元 合計  380,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