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凱庄股份有限公司、蔡勝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珠(即劉金瑞之繼承人)即豪偉水電材料行、等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