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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0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周裕暐

原告
泉盛工程行即陳金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禾工程行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2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暨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查為1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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