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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翠芬

原 告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原告對被告豪偉水電材料行即被繼承人劉金瑞繼承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6,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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