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號
- 原告
- 洋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慧瑜
- 訴訟代理人
- 周讚堂
- 被告
- 楊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地上權人「楊惠敏」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慧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