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江高滿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高滿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建華、穩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聖凱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10 元【計算式:3,200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652㎡(土地面積即123+1 40+64+325平方公尺)=2,08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 6元,扣除已繳納之26,006元後,尚應補繳6,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