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微笑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詹宜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僑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吳郁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24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2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46,670元、849,964元之本息,而上訴人僅就其中「逾623,335元、455,734元之本息」部分提起上訴,故其上訴利益為1,017,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本院遂於112年6月21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開裁定正本已於112年6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回證附卷可憑,乃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