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林錦碧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盼決先例要旨參照)。而上訴利益,係指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其計算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3萬7,516元【計算式:499萬8,614元×(1,008萬7,553元÷1021萬2,379元)=493萬7,5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確定後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