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偉
- 訴訟代理人
- 吳恆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伍君媛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利昇電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敏俊
上列當事人間電梯保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500元(計算式:340,000元+1,144,500元=1,484,5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3,626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