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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5號

電梯保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曹庭毓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偉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伍君媛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利昇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敏俊

上列當事人間電梯保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500元(計算式:340,000元+1,144,500元=1,484,5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3,626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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