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莊自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山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6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5月1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132元(參看本院卷第16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 費4,30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