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山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6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5月1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132元(參看本院卷第16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30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