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鄭人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宗霖等人間因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8,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