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闕志林
- 訴訟代理人
- 洪瑞燦律師
- 被告
- 林政惠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祥
- 訴訟代理人
- 蔡聰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上一人複代 黃怡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理人 許澤永律師
- 被告
- 有限責任基隆市汽車貨物裝卸勞働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尚志
- 訴訟代理人
- 蔡聰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怡潔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澤永律師
- 被告
-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年
- 訴訟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汪懿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姚良龍律師
- 被告
-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葉淑珍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於113年7月17日民事準備㈥狀更正看護費用金額,應以書狀陳報擴張後訴之聲明、擴張聲明前後遲延利息起算日,並依法補繳裁判費。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