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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闕志林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被告
林政惠
訴訟代理人
林志祥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一人複代 黃怡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理人 許澤永律師
被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汽車貨物裝卸勞働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尚志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怡潔律師
複代理人
許澤永律師
被告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年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良龍律師
被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華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於113年7月17日民事準備㈥狀更正看護費用金額,應以書狀陳報擴張後訴之聲明、擴張聲明前後遲延利息起算日,並依法補繳裁判費。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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