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7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