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林英俊
- 原告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3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7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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