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原告
- 野柳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萬隆
- 訴訟代理人
- 曾郁榮律師
- 被告
- 陶信勇
- 訴訟代理人
- 郭羿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昀倢律師
- 複代理人
- 追加被告 黃子慧
- 訴訟代理人
- 陳獻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登記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經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信託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回復登記為追加被告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經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信託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回復登記為追加被告所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