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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
    曾江山、李文灝

  • 原告
    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江山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 ,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3月28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462號 裁定駁回抗告,於113年4月24日確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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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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