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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高偉文

上訴人
即原告
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江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3月28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462號裁定駁回抗告,於113年4月24日確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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