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號
- 原告
- 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珠
- 訴訟代理人
- 郭百祿律師
- 被告
- 戴偉輝
- 訴訟代理人
- 戴忠賢
- 被告
- 大聖爺廟(又名「齊天大聖廟」)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戴安和
- 被告
- 顧謝鳯(原名顧純鳳)
- 被告
- 李步中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兼上一
- 被告
- 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李惠嫈
- 上列被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大聖爺廟」,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偉文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大聖爺廟 大聖爺廟(又名「齊天大聖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