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麗珠、戴偉輝、大聖爺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戴偉輝 訴訟代理人 戴忠賢 被 告 大聖爺廟(又名「齊天大聖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安和 被 告 顧謝鳯(原名顧純鳳) 被 告 李步中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兼上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惠嫈 上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大聖爺廟」,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大聖爺廟 大聖爺廟(又名「齊天大聖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