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謝國樑

  • 原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基隆市政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佰陸拾貳萬零捌佰伍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明。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於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386,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0,854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羅惠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