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暉倫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承賢
- 上訴人
- 朱柏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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