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增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增州 和悅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良州等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65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萬3,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9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