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周裕暐
- 法定代理人王陳美珠
- 當事人銓健水電衛生材料有限公司、王欣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銓健水電衛生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美珠 代 理 人 王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❶ 鋒耀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堵分行 110年12月31日 20,804元 RD0000000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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