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吳仲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仲逸 訴訟代理人 吳紀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於111年5月10日、111年10月27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