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吳仲逸
- 訴訟代理人
- 吳紀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於111年5月10日、111年10月27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