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郭永興
- 原告慧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慧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賴金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 慧久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15日 5,770元 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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