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鴻德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鄭能心、連麗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鴻德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能心 代 理 人 連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6月1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鴻德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能心 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 112年5月23日 303萬元 RD0000000 張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