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潘正文、潘建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潘正文 代 理 人 潘建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500 00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195 00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505 00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120 00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63 00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465 00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284 00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613 009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628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