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潘正文
- 代理人
- 潘建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500 00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195 00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505 00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120 00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63 00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465 00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284 00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613 009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628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