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淑鳳

聲請人
潘正文
代理人
潘建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500 00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195 00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505 00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120 00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63 00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465 00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284 00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613 009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628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628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