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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號

確認薪資債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慧惠

原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僅止暫繳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其聲明「求為給付」云云,亦與「求為確認薪資債權」云云之事實理由不牟;經本院電話聯繫原告陳報迄今無果。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具狀查報原告究係起訴求為確認「王宥婷就被告新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存在」,抑係起訴請求被告新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給付一定之金額?並應依原告擇以起訴之請求內容,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請自行扣除業已繳交之1,000元),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扣除業已繳交之1,000元,暫先繳納16,335元(17,335元-1,000元=16,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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