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呂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佳盈即和旺商行因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7萬元,原應繳納裁判費3萬3,313元,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2條1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