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 原告
- 呂岷
- 訴訟代理人
- 熊梅珍
- 被告
- 曾佳盈即和旺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1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