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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64號 債 權 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楊于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單位,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查本件債務人住居所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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